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7086号之三
原告: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安南路16号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5MK8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名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双创基地5号楼(中部灯都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64R08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名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九江名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江名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九江名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7元(原告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153.5元(原告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缴交),由原告佛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国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