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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志某某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420号之一 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6号1号楼B座四层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上奥世纪中心A座13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3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红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