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420号之一
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6号1号楼B座四层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上奥世纪中心A座13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3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红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汇志**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