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产业园二期施工总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11民初1725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原告:***,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原告:***,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原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被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产业园二期施工总项目部,住所地:莱西市。 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产业园二期施工总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需要核实被告身份。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撤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