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绿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1950号 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通榆北路228号(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绿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建县文井乡张场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崇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83号5幢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绿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崇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立案。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