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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海园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民终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园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河湟新区A5小区11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西营村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通榆北路228号(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园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3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