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民终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园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河湟新区A5小区11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西营村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通榆北路228号(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园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3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