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盛建设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130)
      发布日期:2015-07-23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句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江苏龙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东棚子自然村11号-1。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龙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66904.45元及逾期利息53095.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9.6万元,余款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