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528执恢367号
申请执行人:营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恢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