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基环宇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盛基环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3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基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园小区11号楼1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某,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镇文体东路6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69********。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基环宇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4)陕0503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郭某给付垫付工程款及诉讼费202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9元、执行费2964元由被执行人郭某负担。本案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1.依据生效的调解书,被执行人郭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工程款及诉讼费202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19元,共计204299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郭某于2026年5月30日前、12月30日前、2027年5月30日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27年12月30日前给付下余54299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二百六十八条(六)项、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503执72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