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225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22494144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西和县大桥镇鱼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13079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街5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154997229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1225民初4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27091.67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1日起以1027091.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399.82元,由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82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通过不动产权登记事务中心及房管部门对其不动产进行了查询,且在社区进行了传统调查。现查明: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无有价证券相关信息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暂未发现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我院告知申请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