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汉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汉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民初552号
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中兴银河小区3#楼南-0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洪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汉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宾北路*号大唐金座*层北侧413。
法定代表人:王舒逸,经理。
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汉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本溪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晓明
审判员  曹振宇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