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5民初2456号
原告: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负责人:胡某,系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广东省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737.5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余款7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