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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07民初765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西侧国际现代城001幢13单元1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考城镇城北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日照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日照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8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