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07民初765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西侧国际现代城001幢13单元1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考城镇城北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日照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日照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8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