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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1民初2238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