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知民初134号
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3号楼3层3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青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晌梁工业园区纬三路北、经十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青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3.75元,减半收取计2646.88元,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张 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