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某乙有限公司;山东某甲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91民初6176号之二 原告:山东双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华纳大街56号9幢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0号天顺隆大厦一号楼2-201室。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双惠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2025)鲁1491民初61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