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广道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09民初510号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工程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纸包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信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容大纸包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信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监理工程款70000元,并在已完工工程项目价值内优先受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的“藁城市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厂房”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35000元,主体完工后支付35000元。后因被告手续不全,不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工期顺延,至今未竣工。2017年11月份原告发现未竣工的在建工程被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并进行拍卖,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依照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原告方在已完工工程项目价值内有优先受偿权,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已完成工程的监理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容大纸包装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支付监理合同款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书约定,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35000元,主体完工后支付35000元,原告已在起诉状中自述工程至今未竣工,故答辩人欠付原告监理费的数额为35000元而并非70000元;2、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成果,二者在法律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委托监理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监理费用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原告诉请的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主张的监理合同款项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并且监理合同款依法不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的真实性、双方均认可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35000元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双方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书一份,约定广信工程公司为容大纸包装公司位于的办公楼、宿舍楼、厂房项目工程实施监理,酬金约130000元,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35000元,主体完工后支付35000元,最后支付总款的40%。该协议书未填写签订时间。广信工程公司监理日志显示自2014年7月16日开始记录,最后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之后没有记录。 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容大纸包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材料中载明厂房基础已完工。该在建工程未竣工即因它案纠纷的执行被拍卖。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律应当保护。原告按约定履行监理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签订协议书并实际履行,原告要求给付签订合同7天内支付首个35000元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当给付该35000元。该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办公楼、宿舍楼、厂房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原告监理被告的工程中的厂房基础已完工,主体尚未完工,尚未达到支取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主体完工给付第二个35000元的条件,该35000元不予支取。原告主张监理费用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被告对此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5000元;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