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广道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9民初510号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伟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广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容大公司为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合同效力确认的另案诉讼。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存利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