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迅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安某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养老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104民初6650号 原告:河北安某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投资人:***,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河北安某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梯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乐云居养老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云居养老中心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费2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电梯安装费的违约金9988元,并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石家庄某某养老服务中心办公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HB××××243),该合同预定被告向原告采购S某电梯一部,设备单价为79880元,安装单价为20000元,总价款为99880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被告支付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接到被告排产通知后定金转为排产款;被告在设备发货前20日支付原告相当于设备费总价的90%作为出货款,原告收到此款项后15天货到现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7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安装费总价段100%。该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迟延安装电梯或者付款的,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2022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情况说明》认可上述合同约定的电梯无需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过厂检后即视为安装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支付电梯设备款项,原告按照约定安装电梯。2022年9月1日,涉案电梯安装完成并经过厂检合格。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在7天内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费20000元,但是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始终未支付原告的电梯安装费。 被告某中心虽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但庭后调解时该中心投资人***委托人***(此人也是案涉事项的该中心的具体经办人)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但电梯安装好后就出了问题,双方一直未解决清楚,同意支付,只是要月底支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情况说明、产品合格证、电梯安装质量检查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即被告,乙方即原告;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并负责安装;电梯一台,单价79880元,安装单价20000元,总价为9988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0%作为定金,接到甲方排产通知后转为排产款,甲方在设备发货前20日支付给乙方相当于设备费总价的90%作为出货款,乙方收到此款项后15天货到现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安装费总价的100%等相应的合同条款。被告于2022年8月初完成电梯安装,9月1日进行电梯安装质量检查,并出具电梯安装后质量检查单。 另查,被告某中心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后调解时该中心投资人***委托人***(此人也是案涉事项的该中心的具体经办人)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电梯安装好后就出了问题,双方一直未解决清楚,但同意支付20000元安装费,经调解,双方在诉讼费、律师费承担上有争议,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电梯并安装完毕,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电梯和安装义务,被告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但未支付安装费,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安装费20000元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因约定过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付为宜。被告抗辩电梯安装后经常出问题,理据不足,故对此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律师费,合同有约定,原告对此提交了委托合同、发票、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某某养老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安某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2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付)、律师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安某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河北安某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25元,由被告石家庄某某养老服务中心承担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齐*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