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11民初29105号
原告:甘肃某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某、金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甘肃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某、金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某某公司诉称:2021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镇雄县27个乡镇的供水工程、污水收集处理工程50个厂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暂定价1300000元。合同中细化约定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工作量、提交工作成果资料的名称、形式、数量及时间、工期、工期顺延、价款结算方法、支付比例、时间、迟延交付成果资料、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等权利义务和责任。原告在完成《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工作任务过程中,因工程建设规模调整,被告又委托原告增加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4座、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5个项目共计9个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因其技术要求、工期、价款及结算方式与《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合同》相同,双方协商一致上述9个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价款参照《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合同》执行,委托合同不再另行签订。2023年7月4日,原告已交付项目全部成果资料: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32份;2.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及备案资料12份;3.直接备案的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10份;4.评审后备案的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4份。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办法(危险性评估报告32份×26000元+备案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2份×不支付价款+直接备案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0份×20000元+单独出具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4份×40000元=1192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作成果价款合计1192000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增值税发票2份,金额合计496000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作成果价款397200元,欠付工作成果价款794800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进行结算并支付价款,被告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不办理结算及付款,至今被告仍未办理结算及清偿欠付的工作成果价款。被告违约欠付工作成果价款794800元。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欠付工作成果价款违约金352096.4元。故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作成果价款7948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52096.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须协助提供补充资料。政府审批未通过,没有达到付款条件。
当事人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组织质证。根据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一、2021年11月11日,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甘肃某某公司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合同列工程名称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列某某公司为委托方,列甘肃某某公司为承接方。合同载有:“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做好该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签定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1工程规模: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项目内容包括镇雄县27个乡镇的供水工程、污水收集处理工程50个,其中,新建、改建水厂27座,总供水量46500m3/d;新建污水处理厂23座,总处理规模为23250m3/d。项目总投资148362.49万元,建设工期36个月;1.2工作内容:通过对开展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及综合研究等工作,查清征地范围内地质灾害分布、类型、危险性影响及影响程度,作出危险性现状评价;对建设工程进行分析,建设工程与地质灾害的组合关系进行综合研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作出预测和综合评估,初步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通过对用地范围进行压覆矿产调查,查清征地范围内压覆矿资源情况;1.3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以及《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04】267号)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3】25号)等的相关规定。1.4工作范围:依据拟建设场地所处地形、地貌条件与相邻潜在地质灾害危险的地质环境条件所确定。若影响仅局限于场地范围,危险性影响评价的范围就按场地范围评价;若影响已超出场地范围,应以地质灾害类型及分布的影响适度扩展至场地范围外,以利于地质灾害对建设场地危险性的评价。本期调查评估工作项目范围为各新建、改建水厂、污水处理厂区,不包含配套管线。第二条甲方需向乙方无偿提供的资料:2.1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报告编制及评审所需的文件及资料(如勘测定界报告(含电子版)、项目规划及可研报告(含电子版)、项目立项批复、环评报告、评估委托书等);2.2与工程项目施工有关的工程情况介绍;2.3提供评估范围的地形图或电子文件;2.4协助乙方收集与本次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资料及时间:3.1成果资料名称:乙方以施工图项目名称为准提供50个厂区的成果报告,具体报告名称格式统一如下:(1)云南省镇雄县XX乡(镇)YY新建(改建)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云南省镇雄县XX乡(镇)YY新建(改建)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3.2成果报告份数:每个评估项目出具纸质成果报告一式陆份,电子光盘一张;3.3工期:80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则工期顺延。若工程项目用地压覆到矿权,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和组织专家评审时,工期应予合理顺延;第四条工程价款及付款办法:4.1本工程价款经甲方、乙双方协商―致,单个厂区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费用合计为¥2600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含专家评审费及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费用。按50个厂区计算,本合同暂定金额为¥1300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实施过程中,若工程项目用地压覆到矿权,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相应厂区项目费用增加20000.00元;若工程项目用地压覆到矿权,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和组织专家评审,相关厂区项目费用增加40000.00元;4.2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暂定价款的20%作为项目起动金,即¥2600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最终成果报告经评审通过,且提交纸质成果报告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完成项目价款的60%;其余工程款待本次调查评估工作全部完成且结算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4.3每次支付款项前,乙方应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双方责任:5.1甲方:5.1.1负责派员对乙方工作期间的外部关系进行协调;5.1.2及时提供调查评估工作所需要的各种资料;5.1.3维护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5.1.4协助乙方办理最终成果评审手续;5.1.5协助乙方办理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最终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工作;5.1.6负责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5.2乙方:5.2.1《合同》签定生效后,及时派员到现场开展工作;5.2.2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调查、研究及评价工作,根据委托任务提出的技术要求,按合同规定提交成果报告及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确保本合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评审;5.2.3讲究职业道德,端正经营作风,成果资料应满足有关技术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5.2.4负责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最终成果的评审手续;5.2.5负责办理最终成果资料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工作;5.2.6负责项目人员野外工作期间的安全保障;第六条违约责任:6.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均有权向违约方收取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6.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拨付调查评估费用,每超过一天,应偿付调查评价费用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交成果报告,每超过一天应减收调查评价费的千分之一;6.3由于乙方原因,工作质量达不到该项目技术要求或不能通过评审而造成返工时,返工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原、被告确认被告某某公司与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雄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土地报批服务三方协议书》,被告提交的相应合同文本列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甲方、列某某公司为乙方、列镇雄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丙方,载有“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土地报批服务;2.工程地点:镇雄县乡镇;3.项目内容:完成本项目共计44个点(以实际完成数量为准)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取得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矿产压覆查询及农用地征转报批等,完成项目的农用地征转报批等有关工作。(1)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水厂共20座,总供水量46500m3/d。其中:新建水厂15座……改建水厂5座……(2)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新建污水处理厂共23座……4.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甲方提供的临时用地范围,协调临时用地所涉及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地类、权属调查,并承担相关配合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行业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根据甲方设计任务的需求,完成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的土地报批服务工作;(2)代乙方与相关部门协调,并组织承办相关材料的审批工作;(3)对报件上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负责解释,按要求对原技术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直至上报通过,并最终获得国土部门用地批复;(4)土地勘测定界……(5)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6)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项目拟建地点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编制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评审;(7)矿产压覆查询:开展矿产压覆查询并取得省、市、县三级查询结果,成果通过备案;(8)农用地征转组件报批:根据甲、乙方提供的相应基础资料,及时组织建设项目农用地征转报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并最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三、被告某某公司(及其确认的工作人员***)签署有如下《资料回执单》:
1.载送出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的回执单,单载资料名称包括:(1)《云南省镇雄县坪上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集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3)《云南省镇雄县五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载送出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的回执单,单载资料名称包括:(5)《云南省镇雄县果珠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6)《云南省镇雄县以勒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7)《云南省镇雄县坡头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载送出日期为2022年1月6日的回执单,单载资料名称包括:(8)《云南省镇雄县尖山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9)《云南省镇雄县芒部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0)《云南省镇雄县雨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1)《云南省镇雄县黑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2)《云南省镇雄县母享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3)《云南省镇雄县林口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4)《云南省镇雄县大湾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载送出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的回执单,单载资料名称包括:(15)《云南省镇雄县花朗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6)《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赤水源镇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7)《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泼机镇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8)《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林口乡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9)《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雨河镇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0)《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尖山乡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载送出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的回执单,单载资料名称包括:(21)《云南省某某碗厂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2)《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3)《云南省镇雄县中屯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4)《云南省某甲水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5)《云南省镇雄县杉树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6)《云南省镇雄县鱼洞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载送出日期为2023年7月4日的回执单,单载资料名称包括:(27)《云南省某乙水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8)《云南省某丙水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9)《云南省镇雄县场坝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30)《云南省某丁水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31)《云南省镇雄县以古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32)《云南省镇雄县中屯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载送出日期为2023年7月4日的回执单,单载资料名称包括:(1)《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2)《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3)《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赤水源镇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4)《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尖山乡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5)《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果珠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6)《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尖山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7)《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芒部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8)《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以勒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9)《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中屯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0)《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芒部镇供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1)《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林口乡供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2)《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中屯镇供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3)《云南省镇雄县坪上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4)《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5)《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黑树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6)《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母享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7)《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坡头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8)《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大湾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19)《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鱼洞乡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20)《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场坝镇供水厂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21)《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场坝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22)《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花朗乡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23)《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林口乡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24)《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塘房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25)《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雨河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根据原告所提交依据,其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曾进行如下评审、备案及批复:
(1)2021年12月2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果珠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通过技术评审。2022年2月7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10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设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果珠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评估区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压覆1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果珠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2)2021年12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尖山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评审。2022年2月7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9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设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尖山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评估区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压覆1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尖山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3)2021年12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芒部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通过技术评审。2022年2月7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8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设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芒部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评估区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压覆1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芒部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4)2021年12月2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以勒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2022年2月7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源矿压备字[2022]7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设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以勒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评估区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压覆1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以勒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5)2022年4月1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云南省镇雄县中屯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评审。2023年2月10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3]13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中屯镇污水处理厂用地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对拟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域,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中屯镇污水处理厂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6)2022年4月1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某甲水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评审。2023年2月10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3]14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芒部镇供水厂用地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对拟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域,建设方已作出相关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芒部镇供水厂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7)2022年9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某丁水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2022年11月7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92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林口乡供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1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林口乡供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8)2022年9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某戊水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评审。2023年4月11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3]60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中屯镇供水厂用地与2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域:昭通市镇威煤田整装勘查区(地勘基金中心2012-7-24提供)、云南省镇雄县中屯煤矿区普查(拟设置基金项目,煤田地质局报)重叠,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未压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量”,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中屯镇供水厂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9)2021年12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黑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2022年11月16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95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黑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3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分别是3年找矿行动的云南省镇雄-威信煤田��装勘查区(牛场、以古-母享则底-新庄-兴隆-丁木树勘查区)、昭通市镇威煤田整装勘查区(地勘基金中心2012-7-24提供)、云南省镇雄县则底、母享向斜煤矿普查;拟建设项目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黑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10)2021年12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母享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2022年11月18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100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母享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2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分别是3年找矿行动的云南省镇雄-威信煤田整装勘查区(牛场、以古-母享则底-新庄-兴隆-丁木树勘查区)、昭通市镇威煤田整装勘查区(地勘基金中心2012-7-24提供);拟建设项目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母享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11)2021年12月2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坡头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评审。2022年11月16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97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坡头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3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分别是3年找矿行动的云南省镇雄-威信煤田整装勘查区(牛场、以古-母享则底-新庄-兴隆-丁木树勘查区)、昭通市镇威煤田整装勘查区(地勘基金中心2012-7-24提供)、云南省镇雄县则底、母享向斜煤矿普查;拟建设项目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坡头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12)2021年12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大湾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2022年11月16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96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大湾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2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分别是3年找矿行动的云南省镇雄-威信煤田整装勘查区(牛场、以古-母享则底-新庄-兴隆-丁木树勘查区)、昭通市镇威煤田整装勘查区(地勘基金中心2012-7-24提供);拟建设项目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大湾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13)2022年4月1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鱼洞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2022年11月18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98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鱼洞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3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分别是3年找矿行动的云南省镇雄-威信煤田整装勘查区(牛场、以古-母享则底-新庄-兴隆-丁木树勘查区)、昭通市镇威煤田整装勘查区(地勘基金中心2012-7-24提供)、云南省镇雄县则底、母享向斜煤矿普查;拟建设项目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鱼洞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14)2022年9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某丙水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2022年11月18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99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场坝镇供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2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分别是3年找矿行动的云南省镇雄-威信煤田整装勘查区(牛场、以古-母享则底-新庄-兴隆-丁木树勘查区)、昭通市镇威煤田整装勘查区(地勘基金中心2012-7-24提供);拟建设项目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场坝镇供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15)2022年9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场坝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2023年3月23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3]44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场坝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2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域,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对拟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域,项目建设方已作出相关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场坝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16)2022年1月19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花朗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2023年6月5日,昆明某某公司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花朗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作出评审意见,其中明确评审结论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花朗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完成的省、市、县三级查询结果合法有效,收集资料齐全,依据充分,引用资料较可靠,评估工作方法正确。基本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评审通过”以及评审结果为“建议同意压覆”。2023年6月6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复[2023]9号《关于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花朗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其中明确“原则同意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花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
(17)2021年12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林口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技术审查。2023年6月5日,昆明某某公司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林口彝族苗族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作出评审意见,其中明确评审结论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林口彝族苗族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完成的省、市、县三级查询结果合法有效,收集资料齐全,依据充分,引用资料较可靠,评估工作方法正确。基本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评审通过”以及评审结果为“建议同意压覆”。2023年6月6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复[2023]7号《关于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林口彝族苗族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其中明确“原则同意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彝族苗族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
(18)2022年4月1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2023年6月5日,云南某某公司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塘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作出评审意见,其中明确评审结论为“《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塘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完成的省、市、县三级查询结果合法有效,收集资料齐全,依据充分,引用资料较可靠,评估工作方法正确。基本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评审通过”以及评审结果为“建议同意压覆”。2023年6月6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复[2023]10号《关于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塘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其中明确“原则同意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塘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
(19)2021年12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雨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评审。2023年6月5日,昆明某某公司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雨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作出评审意见,其中明确予以评审通过及“建议同意压覆”。2023年6月6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复[2023]8号《关于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雨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其中明确“原则同意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镇雄县雨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
(20)2021年12月6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坪上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2022年2月7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12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设云南省镇雄县坪上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评估区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压覆2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坪上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21)2021年12月6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集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2022年2月7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13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设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评估区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压覆1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22)2021年12月6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2022年2月7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11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设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评估区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压覆1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23)2021年12月6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五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评审。2022年2月28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20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设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评估区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压覆2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24)2022年4月1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杉树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
(25)2022年4月1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某某碗厂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
(26)2022年9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以古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
(27)2022年9月30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某乙水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评审。
(28)2022年1月19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赤水源镇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2022年4月11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32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设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赤水源镇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用地评估区未压覆国家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压覆2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赤水源镇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29)2022年1月19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尖山乡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2022年4月11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昭自然资矿压备字[2022]33号文件,明确“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拟建设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尖山乡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用地评估区未压覆国家探明矿产地,未压覆有效矿业权,压覆1个探矿权国家规划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未压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对压覆的探矿权国家规划区,建设方已作出承诺”,同意对“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尖山乡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
(30)2022年1月19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泼机镇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审查。
(31)2022年1月19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林口乡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评审。
(32)2022年1月19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对原告编制《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雨河镇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意见书,明确同意报告通过评审。
五、原告工作人员金某某与被告工作人员***曾进行如下微信联系:2023年3月7日,***发“场坝供水、芒部供水、雨河供水、以古供水不再纳入实施,土地不再纳入报批”“赶紧核对一下,这个星期必须完成”;2023年7月25日,金某某发结算单文档若干,并发“麻烦黄总看一下。另外要问一下,雨河供水厂的报告写了,送审后因项目取消就没审了,这个报告是否需要交过来”;2023年8月24日,金某某发“黄总您好!我建议我们下午面议一下再做进一步处理。过来我们公司或者去你们公司都行,下午三点半以后”,***回有“等报件到省厅,现在都是猜测”,金某某发“市局的意见是什么?有纸质的吗”,***发“市局现在就差矿管没有点了”,金某某发“矿管的意见是什么”,***发“现在就只是让把坐标拿去备案,只是我们自己掌握这个问题”“我问了一下应该会点的,关键是到省厅后我是比较担心的”,金某某发“做项目总会遇到问题,意料之中、之外的,都会有。大家都实事求是,心平气和的处理就好”;2023年9月18日,***发“①林口污水厂涉及1个探明矿(镇雄煤矿区南部井田东段:需补充压覆协议或注销通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意见、矿压报告及评审和备案材料);涉及2个采矿权(昭通市镇威煤田整装勘查区(地勘基金中心2012-7-24提供):需补充压覆协议或注销通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意见、矿压报告及评审和备案材料);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地区磷矿:需补充压覆协议或注销通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意见、矿压报告及评审和备案材料;②母享污水厂涉及1个探矿权(云南省镇雄县母享硫铁矿煤矿地质勘探:需补充压覆协议或注销通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意见、矿压报告及评审和备案材料);③雨河污水厂涉及1个探明矿(镇雄-威信煤田石坎向斜煤矿:需补充压覆协议或注销通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意见、矿压报告及评审和备案材料);1个地勘基金项目(云南省镇雄县羊场-芒部地区磷矿调查:需补充压覆协议或注销通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意见、矿压报告及评审和备案材料);1个勘察登记项目(云南省镇雄县海峰煤矿普查-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注销通告正式文件);1个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镇雄县海峰煤业有限公司海峰煤矿: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注销通告正式文件);④塘坊污水厂涉及1个国家探明矿产地(镇雄煤矿区南部东段、需补充压覆协议或注销通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意见、矿压报告及评审和备案材料);1个探矿权(云南省镇雄县河口煤矿勘探、已签压覆协议,但矿权方公章不清晰建议重新扫描提供);⑤花朗乡污水厂涉及1个勘察登记项目(云南省威信县、镇雄县石坎向斜南翼东段煤矿区勘探、需注销或废止的正式文件)”;2023年9月19日至9月25日,金某某发出电子文件若干;2023年9月27日,***发“金总,我现在非常严肃的通知你,如果10月12日之前你再无法提供市县人民政府相应批复文件,我公司将正式发函解除合同。我非常理解工作做到现在这个份上,大家都不容易,压力很大,需要你们鼎力支持的时候请不要推,我们已无退路”;2023年9月29日,金某某发“县政府的批复已在今晚23:48收悉”;2023年10月8日,金某某发压缩文件等;2023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期间,金某某发标题内容含“关于国家探明产地和重要矿产资源量的意见”等电子文件若干;2023年11月28日,金某某发标题为“结算单与情况说明”的压缩文件;2023年11月30日,金某某发“麻烦黄总看一下结算资料。若没问题么我下周一来办理”,***发“件还没报下来”,金某某发“这个不影响结算的,成果资料我们7月份就已经提交了。地灾和矿压的结算节点是成果资料的提交,报件下来那是报件的节点”,***发“报了再说,万一又有什么问题呢”,金某某发“那是后续技术服务的问题”“这个是合同中的约定”;2024年2月19日,金某某发“黄总你好!报件通过了没有”,***发“没有”;2024年5月14日,金某某发“黄总你好!麻烦给办一下赤水河项目的结算”。
六、被告主张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发出有落款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的《关于解除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土地报批服务合同的通知》。其提交的通知文本载有:“某某公司:为有效解决我县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的建设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区域河道水质,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2021年由我局牵头组织实施了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2021年10月11日你司以42.5万元/个的价格中标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土地报批服务(云广招[2021]0819号),中标总金额187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中标以后你司应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报批等相关工作,目前该项目过去两年有余,省、市、县三家领导多次关注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的土地报批工作,积极帮助协调,期间我局也多次督促你司加快该项目的土地报批办理工作,但截至目前该项目土地报批工作仍停滞不前,未获得实质性进展,未取得阶段性成果……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现对你司与我局签订的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土地报批服务合同关系予以单方面解除……”
七、2021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含税金额为260000元(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2月4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款项161200元(附言“技术服务费”)。2022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含税金额为236000元(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2月14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款项236000元(附言“技术服务费”)。
八、本案诉前,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责任险作为担保。就相应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2024)云0111财保7868号民事裁定。因保全申请事项,原告预交申请费5000元并支出保险费4650元。
本院认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第四条规定,“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五条规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12月9日公告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规定有:“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二)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规定,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除国土资源部审批外的矿产资源压覆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初审并出具是否同意压覆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压覆中型以上矿产地(无论是压覆部分或是全部);或压覆小型矿产地,但属当地稀缺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三、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批要求。按本通知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的或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分别向省、州(市)、县(区、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设置情况。调查范围一般建设项目征地外延50-100米范围,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确定调查范围。(二)工程建设项目如不压覆矿产资源,也不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申请’提纲见附件1)。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不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结果的备案证明。(三)建设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尽量避让,如无法避让,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提纲见附件3)。1.拟建项目用地范围与采矿权范围重叠的,评估单位应对压覆区的坐标、面积、是否压覆矿体、压覆矿体资源储量(占整个矿区资源储量比例)、资源品质、经济价值、拟建项目建设与矿产资源开采相互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2.拟建项目用地与探矿权范围重叠的,评估单位对压覆区的坐标、面积、探矿权人开展工作情况、压覆区找矿前景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已形成成果的探矿权评估按上款规定的压覆采矿权评估方法执行);3.拟建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并不动用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及相关补偿内容……(四)评估报告经州(市)初审后送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报告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1.提交建设单位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请示(正式公文形式,见附件2);2.提交《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编写提纲见附件3);3.其他材料。上述材料纸质和电子报盘各1套。(五)建设单位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四、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一)凡符合调查备案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备案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出具《XXX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证明》。(二)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矿业权人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矿业权范围变更登记手续。(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未压覆矿产资源的按本条(一)款执行。(四)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五)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开采和破坏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3〕25号)规定:“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州(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建设项目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2.建设项目压覆除上述1项外的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已查明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经省、州(市)、县三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查询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中心出具是否提交地质报告的意见后,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经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后,报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3.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业权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或压覆探矿权但未压覆查明矿产资源和压覆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采矿权(开采矿种: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粘土)的,授权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单位经省、州(市)、县三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查询未压覆矿业权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由项目业主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文)的要求提出备案申请,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经省、州(市)、县三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查询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压覆探矿权但未压覆查明矿产资源和压覆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采矿权(开采矿种: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粘土)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中心出具是否提交地质报告的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文)的要求,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察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本案中,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甘肃某某公司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任务。根据被告提交《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PPP项目——集镇供排水工程土地报批服务三方协议书》,则可表明被告系在接受镇雄县××房××乡建设局土地报批服务委托情形下,委托(或转委托)原告开展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相应合同约定委托事项,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专业性服务事项或工程服务事项,更多强调智力性质成果,故本院调整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依前引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有资质管理要求,从事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单位需具有地质勘察资质。经核,原告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水文地质勘察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其承接案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业务,不违反资质管理要求,其与被告所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为有效合同。根据上述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本院对本案争议评述如下:
一、关于合同解释问题。案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对服务(或委托)事项约定为两类,但对服务费用的计取逻辑上则约定了多种情形,即“单个厂区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费用合计26000元,含专家评审费及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费”“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实施过程中,若工程项目用地压覆到矿权,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相应厂区项目费用增加20000元;若工程项目用地压覆到矿权,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和组织专家评审,相关厂区项目费用增加40000元”。庭审中,原告解释主张后者是指三种情形,包括不压覆矿权的,省、州、县三级查询完成以后就直接备案;压覆矿权但是储量不明的,出具评估报告就可以备案;压覆矿权并且探明储量的,出具了探明储量地质报告的,需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里面专家的审查。被告到庭参诉人员则表示不清楚。对此,根据前引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不涉及备案。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批而言,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除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批项目外,分三种情形,即经三级查询未压覆矿业权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经三级查询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压覆探矿权但未压覆查明矿产资源和压覆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采矿权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中心出具是否提交地质报告的意见后,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经三级查询压覆(除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批项目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已查明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经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中心出具是否提交地质报告的意见后,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经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后,报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同时,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5号)规定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审备案文件。”根据上引规定,案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中“单个厂区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费用合计26000元,含专家评审费及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费”中“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应指经三级查询未压覆矿业权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情形;“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实施过程中,若工程项目用地压覆到矿权,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相应厂区项目费用增加20000元”,应指经三级查询未压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压覆探矿权但未压覆查明矿产资源和压覆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采矿权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中心出具是否提交地质报告的意见后,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情形;“若工程项目用地压覆到矿权,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和组织专家评审,相关厂区项目费用增加40000元”,应指经三级查询压覆(除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批项目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已查明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经省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中心出具是否提交地质报告的意见后,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经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后报批情形。
二、关于原告完成委托(或服务)任务问题。(1)根据原告提交的经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签署确认的资料回执单,应认定原告完成了32个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以及25个项目的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有关报告;(2)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可认定其编制的32个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均已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均已通过专家评审。对应项目的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事项,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予以对调查报告结果予以备案的项目有21个。原告主张相应备案项目中有12个项目系经三级查询后直接备案[事实认定第四项中第(1)-(8)小项、第(21)(22)(28)(29)小项所涉项目],有9个项目系在出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后进行备案[事实认定第四项中第(9)-(15)小项、第(20)(23)小项所涉项目]。对此,原告提交资料回执单中对上述21个项目的资料签收回执均表述为XX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其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备案均表述为“经甘肃某某公司调查评估……同意予以备案”。经对原告提交证据核查,其提交事实认定第四项中第(1)-(8)小项、第(21)(22)(28)(29)小项所涉项目的“报告”为查询、承诺类资料的汇编,并非评估报告。而针对事实认定第四项中第(9)-(15)小项、第(20)(23)小项所涉项目,其提交了评估报告作为依据。据之,可认定果珠乡污水处理厂、尖山乡污水处理厂、芒部镇污水处理厂、以勒镇污水处理厂、中屯镇污水处理厂、芒部镇供水厂、林口乡供水厂、中屯镇供水厂、泼机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镇雄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扩建、赤水源镇垃圾转运站、尖山乡垃圾转运站等12个项目系在经三级查询得出未压覆矿业权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调查报告情况下进行备案,黑树镇污水处理厂、母享镇污水处理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大湾镇污水处理厂、鱼洞乡污水处理厂、场坝镇供水厂、场坝镇污水处理厂、坪上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五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9个项目系在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但未进行专家审查情形下完成备案;(3)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花朗乡污水处理厂、林口乡污水处理厂、塘房镇污水处理厂、雨河镇污水处理厂等4个项目[事实认定第四项第(16)-(19)小项所涉项目]作出原则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相应批复系在原告编制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基础上作出,可认定原告完成“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和组织专家评审”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服务任务的项目为4个;(4)原告主张其还完成了“雨河镇供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的编制,因项目取消没有进行评审。对此,依原告提交证据,其已完成了雨河镇供水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曾于2023年7月25日发信息表示“雨河供水厂的报告写了,送审后因项目取消就没审了,这个报告是否需要交过来”,则相应聊天记录中表达的“雨河供水厂的报告”应指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原告能提供该项目的评估报告文本,可认定其已实际进行相应项目评估报告的编制。但亦如微信联系表达内容,相应评估报告未经专家评审和审批;(5)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其完成了杉树乡污水处理厂、碗厂镇污水处理厂、以古镇污水处理厂、泼机镇垃圾转运站、林口乡垃圾转运站、雨河镇垃圾转运站等6个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制及评审,未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备案或审批依据。原告主张系被告通知其项目取消情形下未进行备案或报批。根据双方间微信联系记录,2023年3月7日被告方工作人员***发“场坝供水、芒部供水、雨河供水、以古供水不再纳入实施,土地不再纳入报批”。根据可认定事实,场坝镇供水厂、芒部镇供水厂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相应项目已经过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果备案,被告方不再纳入实施和土地不再纳入报批的通知,不影响原告完成相应委托事项的认定;雨河镇供水厂项目争议,如前第(4)小项,不再评述。而以古镇供水厂,原告未主张委托事项的完成及处理,不再赘述。则从争议逻辑来说,杉树乡污水处理厂、碗厂镇污水处理厂、以古镇污水处理厂、泼机镇垃圾转运站、林口乡垃圾转运站、雨河镇垃圾转运站等6个建设项目属无矿压行政备案或批复情形。
三、关于委托事项报酬争议问题。(1)原告主张事实认定第四项第(1)-(19)、第(24)-(26)小项所涉项目为签订案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时所约定服务项目范围,因建设规模调整,被告新增委托已建成4个污水处理厂(即坪上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泼机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五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镇雄县污水处理厂)和镇雄县赤水河流域乡镇生活垃圾系统收运工程中赤水源镇垃圾转运站、泼机镇垃圾转运站、林口乡垃圾转运站、雨河镇垃圾转运站、尖山乡垃圾转运站等5个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服务,并主张双方口头协商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约定计酬。被告则对抗双方未曾就原告主张新增项目约定过计酬标准。对此,原告主张为新增委托的9个项目,从其完成服务工作情形来说,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及组织评审、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及评估范畴,即服务性质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约定委托事项一致。在被告未提供计酬合意依据情形下,原告主张参照或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计取服务费用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并确认;(2)根据前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有关服务费用计取约定的解释,原告完成果珠乡污水处理厂、尖山乡污水处理厂、芒部镇污水处理厂、以勒镇污水处理厂、中屯镇污水处理厂、芒部镇供水厂、林口乡供水厂、中屯镇供水厂、泼机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镇雄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扩建、赤水源镇垃圾转运站、尖山乡垃圾转运站等12个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评审,以及压覆矿产资源三级查询后备案的服务工作,依“单个厂区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费用合计26000元,含专家评审费及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费”之约定,被告应计付的服务费用为312000元(26000元×12)。原告完成黑树镇污水处理厂、母享镇污水处理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大湾镇污水处理厂、鱼洞乡污水处理厂、场坝镇供水厂、场坝镇污水处理厂、坪上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五德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9个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以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并经备案,依“若工程项目用地压覆到矿权,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相应厂区项目费用增加20000元”之约定,被告应计付服务费用为414000元[(26000元+20000元)×9]。原告完成花朗乡污水处理厂、林口乡污水处理厂、塘房镇污水处理厂、雨河镇污水处理厂等4个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以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并获批复,依“若工程项目用地压覆到矿权,需要单独出具评估报告和组织专家评审,相关厂区项目费用增加40000元”之约定,被告应计付服务费用为264000元[(26000元+40000元)×4];(3)原告已完成雨河镇供水厂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根据其提交评估报告文本,其已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相应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属应进行专家评审及是否同意压覆报批情形。在未进行后续评审及报批工作情形下,客观上是减少了原告的服务成本支出,故对原告就该项目已完成的服务事项,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计酬40000元;(4)对于杉树乡污水处理厂、碗厂镇污水处理厂、以古镇污水处理厂、泼机镇垃圾转运站、林口乡垃圾转运站、雨河镇垃圾转运站等6个建设项目,从服务事项成果来说,原告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及专家评审。对于压覆矿产资源的调查及评估,客观上未获得行政备案或审批,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未完成或进行后续可验证服务成果的备案或审批,从服务事项角度来说,虽然原告提交了相应三级查询结果依据,但原告针对相应项目的服务未达到“单个厂区本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费用合计26000元,含专家评审费及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费”之标准。故对该6个项目的服务费用,本院按部分委托任务完成逻辑,酌情确定计酬标准为20000元/个,合计120000元(20000元×6);(5)被告系基于向第三方提供土地报批服务而委托或转委托原告提供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或评估服务。从原告完成委托任务情形来说,有25个项目有完整的服务成果。其余原告主张的7个项目在可利用成果上,只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没有矿压调查及评估方面可作为成果评价的行政备案及审批,但并不因此而可否决原告已完成的部分任务。庭审中,被告主张第三人已通知其解除合同,则合同履行逻辑上,原告进行后续服务已无实际意义,故其已完成服务的报酬计取已具有确定性。此外,被告对抗原告完成服务事项只是委托任务的中间成果,相应事项未经最终审批,故其不应支付服务费用。对此,案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约定,“最终成果报告经评审通过,且提交纸质成果报告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完成项目价款的60%;其余工程款待本次调查评估工作全部完成且结算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根据相应约定,合同项下服务费用的支付及结算只涉及二者间委托事项完成情形的判断,与被告受第三方委托事项的完成并无当然关系。如上,在被告确认第三人已通知其解除合同情况下,对于原告已完成委托事项,被告清偿费用的条件已整体成就,被告相应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原告具体诉请。(1)根据前述原告完成委托任务情形及应计费用或报酬评定,本院认定被告应计付原告服务费用合计1150000元(312000元+414000元+264000元+40000元+120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服务费用3972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或服务费用诉请,本院确定并支持为752800元;(2)案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均有权向违约方收取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拨付调查评估费用,每超过一天,应偿付调查评价费用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相应约定中,前者约定为含括性约定,后者系对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计付违约金的特定约定。在有特定约定情形下,应优先适用特定约定。根据原告完成委托任务及被告付款情形,被告客观存在迟延履行情形。鉴于相应逾期违约金计付约定中的标准明显高于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在原告作具体金额违约金主张情形下,本院酌情调整确定由被告承担按上述应清偿价款的5%计算的违约金37640元(752800元×5%);(3)原告在申请保全过程中因投保责任险所支出保险费并非必要诉讼开支,对其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某某公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书》项下价款752800元及逾期违约金37640元;
原告甘肃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2元,减半收取7561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5852元,由原告甘肃某某公司负担1709元,预交余额7561元退还原告甘肃某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