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3民初355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生于1964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审理***与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后收取3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