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24民初928号
原告:武山县四门鑫乐采石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四门镇周家沟。
经营者:***,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武山县四门鑫乐采石厂与被告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武山县四门鑫乐采石厂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山县四门鑫乐采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武山县四门鑫乐采石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