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甘1026执34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宁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026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宁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地质勘察院账户存款876938.27元,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9754元(案件受理费8500、执行费11254元),上述款额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6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甘1026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