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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鄯善县羽森幼儿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0421民初143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华路北侧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