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112执11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广州某动力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某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某动力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1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2024)粤01民终67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某动力有限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广州某动力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4000元;广州某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4400元;广州某动力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营损失511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在执前督促阶段以(2025)粤0112执保5828号案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6年5月20日止、2026年8月1日止。从上述冻结的银行账户共扣划了11550元(含本案执行费73.25元)。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的法律后果。
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0112执11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