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等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宝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623号
申请人:***,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洪,系哈密垦区干坎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筑新村106栋2单元302室。
负责人:凌晓林。
被申请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南路2266号。
法定代表人:印保国。
被申请人:哈密宝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四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超。
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宝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799465.08元。申请人***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由其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宝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799465.0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乾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