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陈超,男。
被执行人陕西品言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晓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品言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9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593.2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国土、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41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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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石东彦
代理审判员 陈 元
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