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 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开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56。
法定代表人许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特拉多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超。
申请人陕西天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特拉多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8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特拉多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XX内的存款158534元。现陕西天润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西安特拉多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特拉多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XX内的存款15853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