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执保132号
申请人:自贡市太一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钟敏。
被申请人:山西以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孙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太一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以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2019年4月10日本院出具(2019)川0302民初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以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4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蒲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