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民初931号之一
原告:自贡市太一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白果居委会15组春天花园A栋2单元4层6号。
法定代表人:钟敏。
被告:山西以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32号84幢9层906。
法定代表人:孙茹。
原告自贡市太一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以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山西以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属于专属管辖,应将该案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被告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服装城”的亮化工程的施工,具体包括亮化灯饰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施工,因此,被告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之一,本案应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服装城”的亮化工程的施工,具体包括亮化灯饰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施工。原告系根据合同约定用自己的材料、设备、技能完成相应的灯饰制作,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定做合同纠纷。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人就达成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不具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一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所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提供场地及自贡市自流井区。据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西以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