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盛世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12号院4号楼3层3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格瑞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4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盛世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格瑞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世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错误。格瑞特公司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双方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格瑞特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判决混淆审判权和鉴定权,导致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盛世公司与格瑞特公司就“中华民族园姜耀祖会所”改造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鉴定机构已对工程造价出具鉴定结论。盛世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持其再审主张。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和工程实际情况对有争议项目的增加费用进行了酌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盛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盛世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