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4600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寿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51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