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荆花路2号1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54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