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412号 原告:***,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391649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涡阳县乾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金博商城B幢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T6C3E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乾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