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412号
原告:***,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391649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涡阳县乾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金博商城B幢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T6C3E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乾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