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3682号
原告:河北望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田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MA07NWTU6X。
法定代表人:赵少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辣,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雷,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丰宁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2718329083J。
法定代表人:钱茂月,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华,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河北望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丰宁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望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9.8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中标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2020年度村庄亮化工程第四标段,并于2020年12月25日与发包方签署了施工合同。2021年7月17日,原告方施工人员在丰宁满族自治县灯时碰触被告所有并运营的高压电线,发生触电事故,施工人员李宝丰、王建茹因触电不幸意外身故,侯敬国因触电受伤。事故造成总赔偿数额242.6万元。
根据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要求,架空电力线路10KV电线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7.0米,本案中碰触的高压线为经过道路的高压线,经原告在事故发生地实际测量,被告所有的高压电线与地面垂直距离不足5.5米,而且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被告违反《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要求架设高压线,且没有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对高压线进行管护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侵权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所产生的赔偿总额242.6万元被告应承担70%(169.82万元)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望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的施工人员死亡后的赔偿协议载明的赔偿主体为自然人王晓雷,无证据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望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 颖
书 记 员 徐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