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2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东方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东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求或发回重审或提审;由世纪东方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在有工作的情况下,被世纪东方公司(原北京世纪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入职于公司,职位为高级FPGA工程师。2021年3月26日,人事经理**以***关于FPGA工程技术沟通中高层领导没人能听明白(公司没有其它的FPGA工程师),试用期中期考核(前三个月)没通过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3月31日,人事经理**通知***进行工作交接,并于当天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工资结算到4月2日,离职补偿金到4月13日(共6个工作日),试用期4月与5月按35000计算,并要求***主动辞职签字确认。(二)***有正常工作,没有给世纪东方公司投递简历,也没有去公司面试,世纪东方公司将***挖过去的,其职位是高级FPGA工程师,世纪东方公司不能随意给***定一个岗位给我发工资,找一个不相关岗位平均工资来要***赔偿,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三)世纪东方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达到让***去他们公司上班的目的,对工作待遇、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进行欺骗。世纪东方公司对于如此重要的岗位,应对岗位需求条件加以严格审查,存在未尽职履行审查义务的职责。与劳动者入职后从事的工作并无直接关联,世纪东方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缺乏依据,跟待遇没有必然联系。在司法层面亦缺乏基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四)一审法院对***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是违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世纪东方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再审所提到的事实及观点,与事实不符,且其已在一审、二审中均已表达过相关观点,相关证据已经过质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存在不诚信行为,使世纪东方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不予支持***要求世纪东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参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及2020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薪酬大数据报告中大兴区发布岗位行业薪酬价位表中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硬件的薪酬指导价位,一、二审法院确定世纪东方公司向***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金额,合法有据。经核算,因世纪东方公司已向***发放的劳动报酬的数额高于其应得数额,一、二审法院认定***应向世纪东方公司返还劳动报酬差额,并无不当。***要求世纪东方公司支付2021年2月和3月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世纪东方公司安排其加班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综上,***的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