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阜平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624民初91号 原告:阜平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平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98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告和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建设阜平县三关庙北街、法华路、小东街南延道路拓宽改造项目。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89808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60000元,剩余的2980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原告诉称已经完成了相关内容,一方面表述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另一方面又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因此原告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并不明确,不论是机械租赁合同纠纷还是施工合同纠纷都没有达成最终结算验收确认,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欠付款项不确定,更达不到付款条件,综上被告不应承担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理支撑。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乙公司作为承租方(甲方)与作为出租方的原告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第1条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阜平县三关庙北街、法华路、小东街南延道路拓宽改造项目;第2条结算明细,名称:水稳运输;计量单位:T;数量:11226;增值税税率:1%;租赁单价(含税):8;租赁费(价税合计):89808;上表列示工程量为预估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结算时数量以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任务单数量为准,且不得超出甲方与业主结算数量。2021年2月3日,原告按照《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某乙公司开具了票额为898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备注工程名称:阜平县三关庙北街、法华路、小东街南延道路拓宽改造项目,工程地点:保定市阜平县。2021年3月1日,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了60000元,并附言机械费。至今,被告某乙公司仍欠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29808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称为《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但从合同内容以及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会计记账凭证、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款项29808元应为工程款。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辩称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原告所主张的付款项不确定,达不到付款的条件,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内容有变化,且从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来看,合同约定的价款89808元应作为结算款项,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808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平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工程款298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