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367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大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2758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程绍余,执行董事。
被告:林联飞,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叶方院,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联飞、叶方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殷正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