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2071执15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23157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甘肃XX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华盛国际大酒店21楼2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北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3964239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XX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2071民初24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1.7万元;二、支付违约金;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711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讯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二、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陇西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路××路××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甘(2020)陇西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不动产单元号:621122100054GB00028F00110002],申请执行人在提供当地同位置同类不动产价值后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该不动产,该不动产查封期限于2026年7月11日届满;三、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甘肃XX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陇西县巩昌镇定陇公路东侧,渭河以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甘(2018)陇西县不动产权第0××8号],该不动产存在大额抵押,抵押金额为312万元,存在流拍风险,故暂不予处置,该不动产期限于2026年12月24日届满;四、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甘J6××**(车辆类型:K33)、甘J9××**(车辆类型:K33)汽车各一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陇西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甘J3××**(车辆类型:K31)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去向不明未扣押到案,故无法处理,上述两车查封期限于2025年12月21日届满,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五、本院依法冻结并实际扣划被执行人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242.8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六、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进行高消费。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2071执155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