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2民初126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负责人:***。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