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执保601号
申请人: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冉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昌芬,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图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莉莉,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网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图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网络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湖南图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网络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如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网络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湖南图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损害赔偿责任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网络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图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潘雪晴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