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新宏恒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海新宏恒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商丘市应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6454号之二
申请人:北海新宏恒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发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97623194Y。
法定代表人:何信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优玲,女,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申请人:商丘市应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经济开发区飞跃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0736447J。
法定代表人:江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源,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海新宏恒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市应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因申请人财产超标的额查封,故申请解封北海新宏恒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其它银行账户(不解封其名下交通银行北海四川路支行账户:4550********)。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申请人北海新宏恒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其它银行账户(不解封其名下交通银行北海四川路支行账户:455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