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纳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同纳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4055号
申请人:同纳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415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44207696C。
法定代表人:孙晓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4071343K。
法定代表人:贾喜。
本院审理申请人同纳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同纳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同纳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警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