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111民初2573号
原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以下简称煤矿设计院)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煤矿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亦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煤矿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共同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391000元及利息16896.92元;2.由***、***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煤矿设计院与***、***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煤矿设计院将坐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面积约1140平方米的房屋交***、***承租,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按每年14.7万元计算租金,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年20万元计算租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年21万元计算租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年23.1万元计算租金,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年26万元计算租金,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按每年26万元计算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每半年的第一个月承租人需向煤矿设计院支付该半年的租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年21万元计算租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年23.1万元计算租金,而***、***欠缴2018年度16万元和2019年度租金23.1万元,共计39.1万元。经过煤矿设计院多次催缴,仍推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辩称:1.煤矿设计院隐瞒了该栋房屋没有房产证的事实;2.当时与原承租方谈转让协议的时候,***(现院长)诱导说,房租可以全部用来抵餐费,原承租方没有交过房租;3.2016年到2017年,设计院在***、***经营的宾馆包了工作餐,餐费12元/餐,用餐的费用都对抵了房租,到2018年年初都交清了房租,后因罗院长的***老乡按18元/餐承包了食堂,停掉了宾馆的餐费收入,以致宾馆无力支撑下去;4.因为没有停车位及房产证,导使无法转让出去,现在已无力支付房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煤矿设计院与***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租赁合同》,***代***签字,双方约定煤矿设计院将坐落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面积约114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租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其中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按每年14.7万元计算租金,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年20万元计算租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年21万元计算租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年23.1万元计算租金,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年26万元计算租金,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按每年26万元计算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每半年的第一个月***需向煤矿设计院支付该半年的租金。截止2017年12月31日,此前的租金***已全部交清。2018年至今,***仅于2018年7月11日向煤矿设计院交纳租金5万元,剩余租金39.1万元未交纳。
另查明,南昌市青山湖区租赁物仅具有江西省煤炭工业厅的批复文件,未具备房产证,批复文件同意将该楼工程交由煤矿设计院建设并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应付租金金额多少,由谁支付。煤矿设计院主张承租人欠付租金39.1万元整,但经查明,案涉房屋仅具有江西省煤炭工业厅的批复文件,并未具备房产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和第五条第一款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的规定,故承租人无须支付租金,但应参照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9.1万元。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为***,***仅为代理人代***签字,故租金39.1万元应由***向煤矿设计院支付。2.利息如何计算。《租赁合同书》中约定承租人须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向煤矿设计院支付该半年的租金。***自2018年起,仅于2018年7月11日向煤矿设计院交纳租金5万元,剩余租金39.1万元未交纳,煤矿设计院因延迟交纳房屋占有使用费造成的损失,应自2018年2月1日起,以每半年欠缴房屋占有使用费(2018年2月1日欠缴房屋占有使用费5.5万元,2018年8月1日欠缴房屋占有使用费10.5万元,2019年2月1日欠缴房屋占有使用费11.55万元,2019年8月1日欠缴房屋占有使用费11.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累加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付清房屋占有使用费之日止。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省煤矿设计院房屋占有使用费39.1万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西省煤矿设计院因延迟交纳房屋占有使用费造成的损失,自2018年2月1日起,以每半年欠缴房屋占有使用费为基数(2018年2月1日欠缴房屋占有使用费5.5万元,2018年8月1日欠缴房屋占有使用费10.5万元,2019年2月1日欠缴房屋占有使用费11.55万元,2019年8月1日欠缴房屋占有使用费11.55万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累加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付清房屋占有使用费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3709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