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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省煤矿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1民初713号 原告:***。 被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西省煤矿设计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对上述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江西省煤矿设计院银行账户存款1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