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1民初713号
原告:***。
被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西省煤矿设计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对上述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江西省煤矿设计院银行账户存款1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