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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矿设计院、中唐国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3民初1055号 原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唐国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西北勒乡街道铺面(西北勒乡政府第一层中的一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与被告中唐国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9元,由原告江西省煤矿设计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