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

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13民初2103号

原告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住**台区卡伦经济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孙传武,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住长春市**关区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