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13民初2103号
原告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住**台区卡伦经济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孙传武,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住长春市**关区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