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13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地址**台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地址**台区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66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布拉德除雪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部给付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