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304执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52056-4,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天庐三期房屋两套,因系在建工程,且经侦查封在前,暂时无法处置,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