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26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灯塔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8265XB。
法定代表人:岳奇琳,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襄阳***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襄阳余家湖宝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57015488D。
法定代表人:郭培星,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襄阳***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26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襄阳***肥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54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5670元、执行费9940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襄阳***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北襄阳***肥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后经过财产调查、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湖北襄阳***肥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襄阳***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昌红
审判员 郑永杰
审判员 李敬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前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