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622执5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岳奇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丰栋,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山州驰远化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平远镇回龙村旁。
法定代表人:何希跃,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山州驰远化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8)云2622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由被执行人文山州驰远化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贵州威顿催化技术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48700元及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为止;二、由被执行人文山州驰远化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65元;三、由被执行人文山州驰远化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担执行费5179元。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有坐落于砚山县平远镇回龙村民委回龙村旁,不动产权证:云(2016)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502号,不动产单元号:532622102005GB00001F00010002,独用土地面积:15243.45平方米。建筑面积:5039.98平方米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于2019年8月1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因上述不动产现抵押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丽
审判员 马 川
审判员 杨玉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维可